2004年12月3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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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留得华”之于商标法的尴尬
赵志疆

  成都一食品公司申请在鞋类商品上注册“金喜膳”商标被驳回,原因是这个商标与韩国明星金喜善的名字近似,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,引起社会不良影响。(2004年12月28日《浙江法制报》)
  无独有偶,河南漯河的一位市民趁着《天下无贼》的热播,成功注册了“留得华”商标。他说,这个商标来自于在电视上看刘德华广告片时的一个灵感。(2004年12月27日《大河报》)
  拿与名人名字谐音的商标去注册,无非是想凭借明星的影响来自我炒作。我国现行法律规定,每个自然人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,只要不违反相关规定,这种申请的权利是自由的。商标法中并没有关于谐音的规定,“法无禁止即自由”,看来无论是“金喜膳”也好,“留得华”也罢,无论它们的实际影响如何,在法律上似乎也说得过去。这恐怕也是类似商标不断涌现的根源所在。
  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,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的时候不可避免地陷入两难境地。商评委拒绝“金喜膳”的理由是有据可循的——2002年9月开始实施的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中规定:“对可能产生误认、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,商标局不予核准”。但是,到底怎样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,什么样的影响才是不良影响,这些问题却语焉不详,“留得华”因此侥幸过关。
  各行各业的名人很多,如果炮制名人谐音商标成为一种风气,且不论那些被涉嫌侵犯名誉权的名人是否会因此而动怒,普通消费者怕早就眼花缭乱了。从这种角度来看,修订相关的法律内容、从源头上杜绝此类替身商标的出现,笔者认为很有必要。